“打折商品不許退貨”
'015;客參與營銷活動時
常!021;見到店家%027;樣的通告
11月24日
福建福州市市消委會
對於此0107;公布消$027;警示
這類內容格式條款項目失效
市場銷售超Ë02;價促銷商品
0173;然Š01;擔負三包義務
01
促銷價鞋發生產品質量問題
店家稱打折商品不退貨
前不久
福州市市消委會收到
顧客林女性的舉報
促銷價選購的鞋
左腳跟部位有一硬â02;硌腳
沒辦法一切正常走動
規定退換
卻遭受時裝店回絕
該店鋪工作員:市場銷售時已明確“打折商品不許退貨”,且顧客選購的打折商品超出了店內要求的七天無理由退換貨時間。 無可奈何下,林女性向福州市市消委會尋求幫助。福州市市消委會表明該鞋'023;著歸屬於不符品質規定的商品,最後該店鋪允許為顧客申請辦ĩ02;申請退貨辦ĩ02;手續。
02
打折商品不退貨是內容格式條款項目
因涉嫌詐騙還應依規退一賠三
福州市市消委會表明:打折商品不可以免去品質義務。產品超低價市場銷售是賣家的一種價錢營銷手段,不可以免去店家理應擔負的產品質量義務。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三條要求:“經營人理應確保在正常的應用產品或是接納服務項目的情形下其給予的產品或是服務項目理應具備的品質、特性、主要用途和有效期;但顧客在選購該產品或是接納該服務項目前就已經了解其存有缺陷,且存有該缺陷不違背法律法規強製要求的以外。”
換句話說,除非是經營人售賣不會有違背法律法規的缺陷產品前,就已清晰告訴顧客該產品有缺陷,不然,經營人不可以以產品價格折扣為由,免去本身應當擔負的“三包”義務。
▲材料圖
內容格式條款項目損害消費者權利失效。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要求:“經營人不可以內容格式條款項目、通告、申明、店內通告等方法,做出清除或是限定消費者權益、緩解或是免去經營人義務、加劇顧客義務等對顧客不合理、不科學的要求,不可使用內容格式條款項目並依靠方式方法強製交易。”
店家所指的“打折商品不許退貨”歸屬於內容格式條款項目,且清除或限定了顧客合法權利,根據《民法典》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要求是失效的,顧客不必被店家的通告唬住。
若店家因涉嫌詐騙,還應依規退一賠三。
“打折商品不許退貨”,免去了店家對給予的產品或是服務項目依規理應擔負的保障義務,損害了顧客合法權利。 《零售商促銷行為管理辦法》第十八條中也明文規定:零售商不可以營銷為由回絕退換或是為顧客退換設路障。若店家明知道是產品存在的問題的商品但仍向顧客開展市場銷售,那麼店家的個人行為則組成詐騙,顧客除可認為退回借款,還可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要求,規定店家向其執行三倍提升賠付或是懲罰性賠償的義務。
还没有评论,来说两句吧...